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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2019-10-16

关于印发《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建设单位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等规定,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15日

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发展,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住宅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出让招拍挂文件和相应合同中明确采用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全市集中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是指采用工厂预制的部品构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住宅项目。计算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都必须是装配式建筑住宅。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面积奖励的组织实施;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机构”),负责本细则实施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区规划、建筑节能等单位负责属地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面积奖励初核,出具初步意见,协助核实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五条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的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宗地计取),应是全装修成品房。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体预制率达到15%且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奖励2.0%;同时通过易建性等级评价时,可对应A、AA、AAA等级分别再增加0.2%、0.4%、0.6%。

(二)单体预制率达到20%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奖励2.4%;同时通过易建性等级评价时,可对应A、AA、AAA等级分别再增加0.2%、0.4%、0.6%。

(三)单体预制率达到30%且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奖励3%。

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相关奖励面积审查意见以附件形式备注在各许可证书当中,不能影响建筑工程后续工作的开展。相关证书的变更应在规划条件核实前完成,测绘部门需在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奖励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并按照我市基准价格计收地价。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及装配率等要求、住宅项目建筑面积总和、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第八条 符合条件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方案设计应深化可查可验(或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同步提交),并向建筑节能机构提出技术认定申请,承诺严格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建筑节能机构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核发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九条 通过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持技术认定意见书和承诺函,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珠海市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奖励数量和比例。建设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将承诺函作为协议附件)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提供技术认定意见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均注明。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认定申请表、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等要求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对标准层加强规划检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明确标注奖励住宅的户型、位置和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时,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的同意意见供查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中备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奖励面积,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并依法保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但超出奖励范围的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核实合理误差的除外)的,认定为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