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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0-16

珠府〔2017〕6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建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件精神,建设具有 珠海特色的宜居宜业现代化城市,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确保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从事以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指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融合绿色生态理念,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设计施工易建性控制,实现建筑现代化方式建造,以提升工程质量和效 率,减少人工,缩短建设工期,实现节能减排。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的部品构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或其混合结构建筑。装配率(预制率)的计算以单体建筑为计算单元,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降低装配率等指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核验。
本办法所称一体化装修,指建筑、设备安装与装修设计一体化,确保主体结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效率,方便运营维护。
第四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应发挥设计的引领导向作用,坚持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融合式发展,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逐步推行以信息化数据为基础的全过程信息系统管理,包括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及施工组织等信息化管理技术,实现建筑构配件与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和运营维护等全过程应用管理。
第六条 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负总责。优先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模式,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建立相适应的建设行政服务管理体制;组织构建与国家、省相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构件及新技术;建立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组织评审试点示范项目,规范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培育建筑产业集团;开展专业培训,加快产业化人才培养。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国办发〔2016〕71号文和粤府办〔2017〕28号文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在本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中优先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在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推进信息化与建筑工业化相融合。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研发、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协助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协同规划部门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提供支持,将市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关于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指标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五)市财政局:负责归集相关资金和基金,用于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落实国办发〔2016〕71号文和粤府办〔2017〕28号文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支持本市政府投资的项目发展装配式建筑。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配合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负责部品构件等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大型部品构件运输提供便利支持。
(八)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制订本辖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或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激励政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建筑产业化推进工作目标。
第九条 市建筑产业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组织指导专业培训和工人技能鉴定,开展合作与交流。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建筑产业化合作联盟。
第十条 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负责承担技术标准或导则研究、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新工艺论证、部品构件性能认定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建筑产业现代化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第三章 立项规划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土地划拨出让、前期规划、项目立项、招投标等审批环节明确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式)方式建造要求。
(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项目,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阶段明确要求采用装配式、绿色建筑和BIM技术建设,房建项目设置单体工程装配率等指标,并按装配式建筑编审估算、概算。(二)新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商业综合体建筑项目,用地规 划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绿色建筑和BIM技术建造及相关指标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招拍挂文件和相应合同中。
(三)新规划的新城或园区,将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领域在编制规划计划时,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中。
第十三条 鼓励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园林配套、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积极采用成熟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十四条 对有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装配式)建造要求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按该建造要求进行设计,房建项目各单体工程应注明装配率、装修率等指标设立情况。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咨询单位或聘请专家顾问给予技术指导,项目管理团队经专业培训合格。
建设单位应系统考虑:在项目设计、生产、运输和装配(运营)阶段运用基于统一BIM技术平台,实施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