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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19-10-1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精神,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我市新建建筑中的比例,经市政府七届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为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以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实现建筑业发展壮大主题,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主体,打造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营造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推动装配式建筑有序发展。

2.坚持产业支撑、创新驱动的原则。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培育涵盖生产、设计、施工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推动建筑业和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3.坚持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逐步建立涵盖建筑设计、生产、招标、施工、检测、监理、验收、维护等全过程监管,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

4.坚持试点示范、逐步推广的原则。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向市场化发展,加快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促进试点示范区域率先发展,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大力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城市中心区域原则上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并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

到2018年末,各县区(经济区)至少有1个装配式试点示范项目;到2019年末,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5%以上;到2020年末,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末,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制定发展规划

各县区(经济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计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各项任务指标,明确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及扶持政策。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装配式建筑发展按全市总体目标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培育市场主体

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引导相关配套企业入驻。重点做好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引进工作,加大对装备制造、建筑机械、钢结构、建筑部品、整体卫浴等方面具有优势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装配式建筑优势企业,吸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本市相关建筑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掌握核心技术的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合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集成”的步骤,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向市场化发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原则要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在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等建设中,结合我市实际,有序推进装配式农房建设。政府投资新建的大跨度、大空间公共建筑,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优先选用装配式技术。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交站台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选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取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将主城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确定为我市重点示范地区,重点推进、以点带面、分批实施。鼓励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及其部品配套企业建设装配式建筑现代化示范基地(园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提升装配化施工水平

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技术、质量控制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运输吊装、安全防护、质量检验等设备机具。建立完善装配式施工工法、工程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构件部品进场、施工安装质量管控,建立文档、影像资料等工程质量追溯机制。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升施工效率。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

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管理模式的融合,实现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造价、运行维护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各阶段数据共享、协同应用。通过BIM技术应用,达到精细化设计、系统化管理、产业链整合、大数据积淀,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产业升级。凡本市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均应采用BIM技术。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总承包项目。鼓励外埠企业在盘承揽装配式建设项目时与本地有一定能力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住建部门要会同公管部门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总承包供给质量和能力,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工程管理、开发、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管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七)规范招投标活动

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2020年末前,装配式建筑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评标专家库要充实装配式建筑评标专家,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评标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公管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八)推进一体化装修

大力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集成部件,促进整体厨房、整体卫浴、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应用,推广“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自2018年起,城市中心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全部推行全装修。住建部门要出台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政策措施,对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新建项目的管理,确保新建项目实行全装修,并逐年提高全装修比例。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九)确保质量安全

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面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对工程项目构件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装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在装配式施工现场生产部品部件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多层次、包含各个环节的装配式人才培训,为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提高行业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着力培育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工人,培养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产业工人队伍。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推广绿色建材

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工作。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二)推行标准化设计

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要明确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要求。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件)。树立装配式建筑工业化设计新理念,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要求。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立项扶持。发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对集中连片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积极申请国家或省级奖励资金支持。

(二)财政扶持。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设立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并监督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用于每年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每年预算安排一定奖励资金,对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工程项目予以资金补助;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项目的地下建筑(不含地下商业面积)和建筑底层架空层,不计入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面积。

(三)用地扶持。国土部门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和试点示范项目用地,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的装配式建筑面积,并逐年提高比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及装配率、全装修面积比例、容积率奖励等内容;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推进装配式建筑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扶持。规划部门要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达到的比例;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差别核算等规划意见,按省政府要求,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

(五)住建扶持。住建部门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实行主体结构分段验收;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成本扣除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定期发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技术推广目录,引导开发企业、设计与施工单位选用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

(六)科技扶持。科技部门要在我市相关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重点在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预制墙体等产品研发,人才培训推广,重点实验室设立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的优秀装配式建筑企业和大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其他扶持政策,协助企业参与科技进步评优、评先。

(七)税收扶持。税务部门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要予以税收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装配式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生产预制夹芯保温墙等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八)金融扶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采取各类融资方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予以优惠,在装配式建筑应用的各个环节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使用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

(九)招标扶持。公管部门对具有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投标优先权;2020年末前,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各地的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联合体投标的要与当地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十)城市管理扶持。城市管理部门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预制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且全装修的工程项目,免缴建筑垃圾排放费。

(十一)社会保障扶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以工程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二)公积金扶持。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个人,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总房款的20%。

(十三)产业扶持。经信部门要指导、协助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工作;配合协助引进具有设计、研发、生产、施工等有投资实力的企业进驻产业基地(园区);研究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利用工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

(十四)质量体系扶持。质监部门要对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生产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十五)招商扶持。招商部门对随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的相关配套企业,予以招商政策支持。

(十六)运输扶持。公安和交通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予以支持。

(十七)人才扶持。住建部门要加强装配式建筑的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技术人员、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活动,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人社部门要安排专项人才培训经费,指导住建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计划,定期开展装配式人才培训;教育部门要指导有关院校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加强装配式人才储备。

(十八)技术指导扶持。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质监、经信、科技、财政、国土、规划、税务、金融、公管等部门以及相关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的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在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建议、咨询、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进行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责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任务分工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评价、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本辖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确定试点示范项目。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全面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

(二)建立考核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县区、经济区,确保目标明确。市政府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各县区、经济区推进情况和市直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并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各县区、经济区也要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督、考核、奖惩工作机制。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装配式建筑宣传力度,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效益,以及装配式建筑在提升建筑品质、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全社会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努力营造各方共同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氛围,引导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培育装配式建筑有效市场,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