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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培育现代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2019-10-16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培育现代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嘉政办发〔201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快培育现代建筑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十三五”时期嘉兴经济社会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科技创新,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发展新型工业化、专业化、特色化、智慧化建筑,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巩固其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为建设美丽嘉兴、加快嘉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建造方式,打造现代建筑产业。

1.做大做强施工总承包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融资,以及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市内外建筑业企业,实现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指导帮助大型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继续培育建筑业大企业发展。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单独承建或联合国内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共同承建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建设、交通路桥、水利等项目。对荣获省“建筑强企”称号,资质晋升特级、一级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2.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等要求,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在住宅类项目建设用地中,要确保一定比例的用地采取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试点工作。

3.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确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提高建筑产业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确保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建筑品质,加快建筑业升级。

4.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根据《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明确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实施比例、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年度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年)》要求,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内新建住宅全面实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新建住宅率先推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按确定的中心城市全装配式建筑管控区和各县(市、区)管理分区,严格落实控制性指标要求。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拓宽经营业务领域。

5.做专做精做优专业承包。培育我市特色专业建筑业企业,鼓励钢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建筑智能化、园林古建等企业加快发展,做专做精做优。支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将钢结构作为新型材料产业加以重点扶持。加大钢结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办公楼、医院、学校、保障房、桥梁(含高架桥)等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的应用力度。鼓励企业加大对钢结构设计、制造、安装、检测、工艺和技术的研究,参与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制定。

6.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对按规定采用EPC等工程总承包模式承揽项目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我市建筑业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

7.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我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推行“优质优价”,强化科技创新和质量安全管理。

8.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传承鲁班文化,坚持质量兴业。对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嘉兴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9.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已建立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保证技术开发费用的持续性投入。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开展关键技术和工艺的研发,研发技术含量高、应用价值高的专业技术、工法和标准。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应用“互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先进信息化管理手段,企业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企业研发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对建设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法以及其他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同级财政应给予建筑业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10.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实行绿色施工,强化扬尘控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积极探索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以商品住宅为重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严肃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事故企业和人员责任,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增强市场竞争实力。

11.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以“一带一路”互通互联为契机,推动我市建筑业资源整合、企业联动、项目合作、互利共赢。组建“走出去”联盟,寻求共进、抱团和长远发展。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建筑业“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搭建国内外行业发展交流平台和工程信息发布平台,鼓励企业加快拓展市外市场。加大对市外施工产值达到一定规模企业的表彰奖励力度。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省级奖项(杯)的,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享受本地相应奖项的优惠待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12.鼓励境外工程项目承包。鼓励和支持具有特级、一级、甲级资质的工程施工、设计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46号)等文件精神,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给予一定的资助、奖励和利率优惠措施。鼓励企业申请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扩大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

(五)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13.培育建筑企业家和行业人才队伍。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灾后重建、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和荣获省“建筑强企”称号、资质晋升特级、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家,以及承建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以上奖项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的建造师,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等评优评先候选人。

14.建立健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建筑行业人才发现、培育、引进和激励制度。建筑业大企业大集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嘉兴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建筑业企业应足额保证、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并达到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可委托企业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15.优化劳务作业队伍。大力发展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组织自有建筑工人完成劳务作业或与专业企业形成紧密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的技术工人队伍。

(六)营造建筑行业减负氛围,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16.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坚决杜绝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垫资行为,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要求,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加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算进度,缩短结算时间,减少企业的留滞资金。鼓励将工程款结清凭证或工程余款支付计划协议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鼓励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体)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明确不得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四类保证金以外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免征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7.严格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重点加大对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串标、围标、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强化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同时,加强行业社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准则、促进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

18.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优化办事流程。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全面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启用电子图审系统,全面推进测绘中介服务领域“联合测绘”,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快培育现代建筑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建筑业行业推进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建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推进工作。

(二)加强责任目标考核。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新格局,建立相应的工作评价机制和考核制度,将建筑业完成施工总产值、省外产值、地方纳税、推动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发展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范围。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通过实行财政、金融、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加大对建筑行业的支持力度。本意见涉及的财政奖励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奖励措施并付诸实施。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建筑业企业社会贡献度和对发展建筑业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宣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等相关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附则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建筑业推进、培育政策措施。

(二)本意见自2018年7月5日起实施。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9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8〕10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3〕4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